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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如何申报农业种植补贴”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如何申报农业种植补贴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业种植补贴申报示例如下:
一、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 、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 、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16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3月
二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 、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 、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 、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3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三、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 、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8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
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600元/亩 ,单项不超过10000亩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 ,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申请申报时间:5-6月
四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财政部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 ”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80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 、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15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五、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 、财政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 ,是具体情况
申请申报时间:9月
六、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项目名称:新网工程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 、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 、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
资金补助数额:200—4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七、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国家扶贫办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不定
八、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名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 、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资金补助数额:1000-2000万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 、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8月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 、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 、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底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6-8月
九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各省发改委、商务厅
项目名称: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支持范围: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资金补助数额:1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月
上述种植类扶持项目只是中央财政扶持种植类的一部。国家对种植类的扶持只增不减,只多不少 ,申报时间每年略有差异 。
在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 、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 ,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一般被称为“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①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 、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 、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
③粮食援助补贴;
④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
⑤收入保险计划;
⑥自然灾害救济补贴;
⑦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
⑧农业资源储备补贴;
⑨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
⑩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地区援助补贴。
扩展资料:
我够农补发展历史
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 ,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 ”形式出现,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方面 。
如1979~1980年,财政用于农用塑料薄膜的补贴就达16亿多元 ,对当时农业的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1980~1992年,政府主要采取放开农产品价格的政策,让农民在市场交换中受益 ,财政上的农业补贴相对较少。
1992年以后,我国对粮 、棉等农产品实行较大力度的价格和流通干预政策,目标是控制严重的通货膨胀 。在通货膨胀问题消除后 ,粮食价格不断降低,已失去经济学意义上的保护含义,而棉花则于1999年完全放开了价格,更谈不上保护。入世前后 ,农业补贴问题备受各方关注,如今对农民采取直接补贴等一系列措施正在安徽等几个省试行。
参考资料: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哪些?
2016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免征增值税的40个项目相关内容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 、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 ,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 、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 、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 、保育费 。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 ,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 ,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 、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 、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 、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 、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 、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 、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 ,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 ,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 、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 、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 、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 、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 、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 ,是指在农业 、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 、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 、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 ,是指为种植业 、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 、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十一)纪念馆 、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 、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 ,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 、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 ,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 ,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 、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 、地方政府债 。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 ,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 ,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 、附属企业 ,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
人寿保险 ,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
健康保险 ,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 ,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 、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
(4)金融租赁公司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 ,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 、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 ,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 ,是指接受中央、省、市 、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 、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 、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 ,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 。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 ,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 ”、“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 、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以及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 ,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举办进修班 、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 ,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 ,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三十二)福利**、体育**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 ,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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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新政策补贴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 、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补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补贴、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补贴 、奶业振兴行动补贴、畜牧良种推广补贴。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补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 、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贴、产粮大县奖励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
扩展资料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
2、农机购置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 ,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 。
3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 ,着力发展一批小而精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 、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 。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 、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
5、农业产业强镇示范。以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为载体 ,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培育乡土经济 、乡村产业,规范壮大生产经营主体 ,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 、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6、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 。2019年支持天津、河北、福建 、山东、湖南、广西 、云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示范。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运营,尽快修通修好覆盖农村、立足农业 、服务农民的“信息高速公路 ”。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
7、奶业振兴行动。重点支持制约奶业发展的优质饲草种植、家庭牧场和奶业合作社发展。将奶农发展家庭牧场 、奶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进行优先重点支持 ,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 。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8、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以及存栏能繁母羊 、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 。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 ,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 。以重点县为单位,突出水稻、小麦 、玉米三大谷物和大豆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 ,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等具有一定能力 、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 、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1、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 ,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 。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2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轮作休耕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 。其中 ,轮作试点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 、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500万亩,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 、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13、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 、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 、“优质粮食工程 ”实施省份给予奖励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5 、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 、大豆生产者补贴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 ,并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 、大豆生产者 。
参考资料:
青田县人民政府-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关于“如何申报农业种植补贴”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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